安德烈娅·路德维希(Andrea Ludwig PR,多恩施塔特)的客座文章
我经常遇到一些客户和企业,他们正在考虑开展一次电子邮件营销活动。“我们有一项服务,对某某领域的企业来说简直再合适不过了。我们已经购买了电子邮件地址,并起草了一封推广信”……
尽管企业此举初衷十分认真且充满干劲,但结果却无异于垃圾邮件。而许多人对此并不知情。 根据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(UWG)第7条的规定,向陌生人发送电子邮件属于不可接受的骚扰。只有在事先征得收件人同意的情况下,才允许发送邮件。即使所推广的产品“确实非常适合收件人”,或者所提供的服务“极其契合收件人的需求”,也不例外。
众所周知,例外情况恰恰印证了规则;但由于我不提供法律咨询,在此我乐意推荐各位访问相关律师的网站。
因此,如果您要策划一封用于开发新客户的邮件,那就采用传统的邮寄方式——您知道的——就是通过正规邮政寄送的那种!这种做法是允许的,而且显得更专业可靠。
没有法官,就只有原告了吗?
此外,还有一类企业,虽然也意识到了其中的问题,却依然选择了垃圾邮件形式。因为根据他们的经验,这类邮件营销活动确实偶尔能带来新客户。 既然没人投诉……那冒这个险值得吗?这恐怕得由每个人自己决定,但我并不建议这样做,因为这关系到对对方的尊重以及企业形象的影响。谁愿意成为令人无法忍受的骚扰者呢?